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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婚前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分配

发表于2014-09-25
标签:商品房产权 还贷 不动产 婚前购房 产权登记 

来源:中国江西网
市民林女士:我欲与丈夫离婚,现有婚前丈夫父母出资付首付、婚后我与丈夫两人按揭付款的商品房一套,产权登记在丈夫一方名下。请问这套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?

记者跑腿:记者咨询了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祝原律师。祝律师称,该商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按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即该套商品房产权归林女士丈夫,林女士可以要求丈夫归还按揭款及该房屋的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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